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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一男子醉酒坠楼成植物人引诉讼

2017-12-18 10:09:49池新华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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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新华

案情:2016年4月的一天,张某与工友在酒楼包间聚餐。席间,张某在醉酒状态下擅自离开包间自带的卫生间,独自到酒楼公共卫生间里,并将门反锁。随后,张某因无法打开卫生间门用力敲打、踢踹门,服务员听到后立即对其进行安抚,并找钥匙救助。张某趁服务员还未开门时,砸坏卫生间窗户外的护栏,掀开窗帘,爬上窗台往外跳,坠落在一楼店铺旁的角落里。事发后,酒楼服务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张某为重型颅脑损伤,左岩骨、左神经管骨折。截止2016年6月,张某住院治疗已花去费用330127.39元,至今尚未苏醒。

审理:经宁化法院审理认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临空的窗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地面起计算不低于0.8M(住宅为0.9M)。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坠落的卫生间窗台高1.03M,并且安装了12CM* 3CM的防护栏杆条,已超过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求的防护标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注意到从二楼窗台往外跳的危险及后果,其所受到的伤害系自身造成的,与酒楼无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酒楼无过错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一审认定的张某所受伤害系自身造成,酒楼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张某的损伤系发生在某酒楼,且损伤后果严重,酒楼虽无过错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该酒楼补偿张某各项费用损失30000元。

评析: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场因醉酒引发的餐饮服务纠纷案,本案在酒楼无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到张某在就餐过程中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并因此支付了巨额医疗费,为促进社会公平,倡导社会核心价值观,故判令作为餐饮服务合同受益人的酒楼对张某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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