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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亲生”女儿非亲生丈夫起诉获赔偿

2017-12-18 10:11:23陈莉莉 高美珍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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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日报永安记者站陈莉莉 通讯员高美珍

DNA鉴定孩子非亲生?!当夫妻一方发现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如何救济?这样的离婚案,怎么判?日前,永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亲子鉴定的离婚纠纷,从法律方面给了当事人一个说法。

离婚官司引出非亲生真相

这起离婚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阿明(化名)与阿夏(化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相处不久后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2015年2月,女儿小英(化名)出生了。

婚后的日子并不平静。在经济问题方面,阿明和阿夏屡起争执,矛盾不断。妻子阿夏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永安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请求与丈夫阿明离婚。

一开始,承办法官想在正式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毕竟夫妻宜结不宜解。但阿夏离婚意愿坚决,而在承办法官面前,阿明对是否要离婚并没有多作表态。

就在诉讼过程中,阿明突然向法院提出了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据阿明所言,婚后他发现妻子阿夏常与陌生男子暧昧,还经常夜不归宿。现在阿夏又提出离婚,他起了疑心。

随后,永安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阿明与孩子小英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很快,结果出来了。经DNA比对,排除了阿明为小英的生物学父亲。

什么!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在庭审现场,当承办法官告知这一鉴定结果时,阿明犹如挨了当头一棒。尽管原先就对妻子有所怀疑,但他还是没办法接受女儿非亲生这个事实。在震惊悲愤之余,阿明向法院申请了休庭。法院宣布择日继续审理。

没过多久,阿夏向永安法院撤销了离婚诉讼申请,打算跟阿明私下解决。对她的撤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丈夫起诉索赔讨要抚养费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不到一个月时间,一纸离婚诉状再次交到了永安法院,只是,这一次的起诉人变成了阿明。

由于阿明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这一问题上并无太大争议,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孩子的抚养费用、承担问题等成为了本案的焦点。

“我给女儿买婴幼儿用品的钱,要还回来!”养了这么久,女儿却不是他亲生的,阿明要求阿夏返还之前养育孩子的各项费用,以及阿夏因生育而支出的产检、门诊、住院等费用。

诉讼过程中,阿明还主张阿夏返还当初结婚所收受的彩礼聘金。同时,阿明认为阿夏的行为伤害了他,应当对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阿明确有花钱抚养女儿这一点,阿夏并无异议。但在具体金额认定方面,阿明和阿夏两人存在分歧。在阿夏看来,生育、抚养女儿这些费用都是阿明自愿支付的,不应返还。

承办法官发现,阿明尽管提出了自己的各项赔偿和返还主张,但其提出的支持这些主张的法律依据还比较含糊,部分主张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从道德层面,阿明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从法律方面,阿明能否获得一些合法补偿?阿夏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事实要怎么认定?阿明的这些主张,哪些符合法律规定?哪些还要庭审进一步查明?承办法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内类似案例,并针对本案实际情况,将案件中的法律依据、法律关系、证据材料等进行了清晰的梳理。

法院审理明析责任给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由此看来,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阿夏婚后生育的女儿小英,跟阿明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这一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的法律规定。永安法院认为阿夏属于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客观上侵害了配偶阿明的人格权益,造成了阿明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孩子的亲生父母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女儿小英与阿明并没有血缘关系,其抚养义务却由没有义务的阿明代为履行。法院依法认定,孩子的亲生父母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阿明损失,应返还给阿明,而阿夏辩称阿明自愿支付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抚养费要返还,但具体返还的数额多少?阿明虽有自己的主张,但没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于是,法院根据永安当地生活水平、孩子实际抚养需要、双方当事人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了抚养费金额,对此阿明和阿夏均无异议。

在生育费用方面,由于阿明提供了医院收费收据等证据,数额明确,法律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

至于彩礼,因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赠予行为,阿明与阿夏也确实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阿明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永安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阿夏返还阿明生育费用6000余元、孩子抚养费用一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说法:

本案阿夏婚后生育的子女与配偶无血缘关系,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侵害了配偶的人格权益,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方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包括对婚姻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等。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为,符合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包含着深刻的人道主义,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凸显了社会的理性正义。同时,从另一方面赋予了婚姻受害方更多自我保护的权利。过错方的欺瞒行为还造成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失,让其支付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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