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窗入户行盗窃屡教不改被判刑
2018-03-26 11:12:35罗兰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蔡晓卿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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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兰 案情:纪某今年30岁,小学文化,无业,因无收入来源,萌生了盗窃念头。2017年12月1日晚7时许,纪某来到沙县某安置小区,从一楼草地处,顺着水管和阳台缝隙,徒手攀爬至10楼推窗进入被害人章某家中,盗走放在家中佛龛上的30元红包和一台价值440元的互联网云台摄像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触碰了章某家中的电子报警器,章某手机收到报警信息后,立刻通知亲属前往查看。随后,纪某在该安置小区内被章某亲属和群众发现、控制并报警。民警从纪某随身包中查获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一把、手套两副、手电筒一把、千斤顶一个及被盗的莹石牌互联网云台摄像机一台。经查,纪某是累犯,曾3次因盗窃罪坐过牢,2017年的5月,还因危险驾驶罪被拘役,7月释放。 审理: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评析:盗窃是伤人害己的行为,亦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幸福是靠奋斗出来的,切勿因为好逸恶劳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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