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读报

将乐:不善的“善心汇” 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牟取暴利

2018-05-14 10:20:15丁丽萍 刘英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三明日报将乐记者站 丁丽萍 通讯员 刘英

任何一个骗局,都会为自己编织一套美丽的外衣,“善心汇”亦是如此。

“善心汇”,一个披着慈善“外衣的传销组织。打着“扶贫救济,均富共生”的幌子,以高收益为诱饵,通过网络虚假宣传,采取“拉人头”方式大肆发展会员,非法牟取暴利。5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将乐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扶贫幌子——假“善”

2016年7月6日,廖某某(将乐籍、女、31岁)在网络和朋友圈看到“善心汇”的推广消息。像其他受骗者一样,她也被表象所蒙骗,认为这是个能帮助穷人的组织。

廖某某登录“善心汇”平台后,通过互助系统的捐赠和受助两个链接了解到,平台的操作规则是要想受助,必须先“布施”,然后才有资格去受助区排队,等待别人捐助自己,而这个被捐助额远高出自己的投资额,这也就是所谓的赢利点所在。

一番了解后,原本家庭贫困的廖某某很是心动,便到“善心汇”平台花300元购买了一颗“善种子”,注册成为一名初级会员,并按照平台提示的操作投资了第一笔款3000元。不到半个月,廖某某便从平台收益800元。

组建“善心汇”微信群、购买微信转播助手、每天晚上八点半在微信群听创始人张天明的演讲和转发学习材料等。面对这天下掉馅饼的好事,廖某某便开始了她的投资之路。

为了赚更多的钱,她不断发展下线,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将其丈夫、父母、亲戚朋友等多人拉进该组织,帮他们注册教他们操作。此后,廖某某在传销泥潭中越陷越深,直到被警方刑事拘留。

截至案发时,廖某某在“善心汇”平台中的层级是第九层——A轮功德主。其布施22万余元,受助32万余元,支出善种子732个、善心币4033个、善金币24551个。

敛财阴谋——真“恶”

“组织者说这是扶贫善事,让我注册一个会员,交3000元投入到贫困区,半个月扣掉本金还可以赚800元,这个收益很诱人,而且我看他们发的视频里说这个‘善心汇’很好。”被廖某某劝说后加入“善心汇”的肖某某将自己辛苦赚来的积蓄全部投入到“善心汇”平台中,结果一去不返。

慈善事业是不求回报的,做慈善的公司怎么可能获得高额的返利呢?面对这样自相矛盾的行骗逻辑,被金钱蒙蔽的廖某某早已失去判断的理智。

要维持运转就是靠不断发展新会员,用后面加入人的钱补给前面的人。一旦下线发展慢了,资金流入量小于支付量,资金链就会断裂,系统就会崩盘。“善心汇”通过搭建网络平台,用传销等手段吸纳资金,系统内用来支付回报和奖励的是源源不断补充进来的参与人的本金。

不仅如此,在张天明落网后,廖某某还受其他人的煽动,和部分“善心汇”会员进京非法聚集称“为张天明请愿”,要求让“善心汇”平台恢复运作。

“这就是一场击鼓传花、空手套白狼的骗局,是一种传销,我却被贪念蒙了眼,害了身边的亲戚朋友。”廖某某在三明市看守所悔恨地回忆着自己的过错,“我在“善心汇”微信群里说到张天明失踪的事,平台没有办法运营,我的钱在里面拿不回来,我就受到了其他成员的蛊惑进了京,给政府和社会添乱,我真的非常后悔。”“善心汇”——“丧心汇”

事实真的如“善心汇”所宣传那样吗?那么,“善心汇”到底是一个怎样的骗局?什么样的套路能让这么多人疯狂入局呢?办案检察官通过剖析其模式,揭穿“善心汇”传销本质。

“善心汇”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目,采取“拉人头”方式大肆发展会员,骗取巨额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实扶贫只是假象,实际还是通过传销来敛财,只是利用扶贫来包装、隐蔽。参与人向推荐人以每颗300元价格购买一颗善心种子,即可激活一个会员号。会员激活后,可通入投入资金和发展下线获得高额静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指会员按照平台指令,向陌生会员汇款,称为“布施”。这一环节完成一段时间后,平台会安排其他会员向此人汇款,称为“感恩受助”。会员可以选择“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大德”六个档次,“布施”金额至少1000元,收益率从5%至30%不等。动态收益则指的是会员发展下线后,可以拿到下线“布施”金额2%-6%的提成。

经查,自2016年以来,“善心汇”以国家精准扶贫为契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利用网络平台骗取巨额财物。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对“善心汇”宣传及运作模式进行了解后,认同“善心汇”的宣传和收益模式,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加入并积极宣传、发展大量人员参与,各自发展的下线团队均形成一定规模。在“善心汇”网站关停后,造成大量被害人资金无法追回。

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传销俨然已经成为社会的一颗毒瘤。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刑事案件发生,所以我们必须擦亮眼睛看清传销真面目,用理性的目光剥开传销的假象,远离传销。

后记: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善心汇”虽然名字里“善”字,但来者不善。本案中,廖某某的结局告诫大众,在日常生活中要用自己的“火眼金睛”仔细辨别形式多样的传销行为,对待任何从天而降的“馅饼”应当带有防备之心,脚踏实地依靠自己去奋斗,才是获取财富的正途。

编后语:不仅是“善心汇”,以各种名目为由的传销不仅会造成被害人个人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使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的良性发展环境受创。市民应该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对发现和掌握的类似“善心汇”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当地工商、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本网原创
更多>>要闻
  • 新闻图片
  • 论坛热图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