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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后果排污水 污染环境终入狱

2018-05-17 11:38:06吴舒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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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5月17日讯(通讯员 吴舒婷)

案情: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5月,还处于缓刑考研期的廖某某,在将乐县水南镇玉华大道路旁租凭的厂房内从事不锈钢窗花的加工。在未办理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相应的污水防治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某某将不锈钢浸泡槽、清洗槽滴漏的废水及冲洗槽排放的废水经排水槽外排到外环境。2017年5月18日,将乐县环保局与将乐县公安局联合执法,对排水槽的积水进行采样。经福建省将乐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排水槽水样里的铬含量达到5.66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被告人廖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理: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相关规定,判决: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刑初123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决定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廖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应当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国家依法打击排放污染物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每个公民和企业都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行事,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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