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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一男子为还赌债“一房二卖”

2018-05-22 15:17:38李波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晓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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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5月22日讯(通讯员 李波)2015年9月,王某看中了肖某位于将乐县水南镇的一栋自建房,与房主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全款买下该房屋并入住。但因当时条件不成熟,肖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手续,故王某亦未办理相关证件,双方约定一旦办证时机成熟便尽快办理证件。

2016年6月,肖某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但没告知王某。此时的肖某因为赌博,已经是债台高筑,欠下了巨款。为筹措资金还款,同年9月,其经他人介绍从刘某处借款10万元,刘某借款后即发现肖某已无偿还能力,两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王某所居住的房屋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17年6月,因肖某不能偿还借款,与刘某协商后,两人又在房产部门注销该抵押登记,并着手办理过户手续。因符合相关条件,刘某成功办理了王某居住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刘某与肖某围绕该房屋签订了三份合同,三份合同价款不一致,且均由双方签字。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遂诉至将乐县法院。

经法庭审理查明,刘某虽声称买下了该房屋,但买房前一直未进入到房屋内部,未实际查验房屋,有悖一般交易习惯。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刘某与肖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此外,刘某、肖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肖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以水南镇某处房屋做抵押,借款时限为12个月,如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借款,该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可自行处理”。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规定,此条款为流质条款,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肖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支付使用多年,该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与被告刘某以争议房屋签订的三份合同无效;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于2015年9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标志,登记也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如果卖房人一房二卖,其中一个买房人已经办理过户手续拿到了产证,则一般为该买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但需注意:(一)已过户拿到产证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是正常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二)取得产证者不一定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取得产证者存在与卖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另外一个买房人利益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取得产证的买房人与卖房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取得产证者应当将房屋过户回卖房人,另外一个买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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