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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成瘾不思悔改“五进宫”

2018-05-28 09:55:11罗晓琳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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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琳

案情: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先后四次入狱,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不到半年重操“旧业”。2017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窜至清流县龙津镇山边队李某家中,将卧室内一保险柜抬走运至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杨梅径路段一土坪处存放,而后到宁化县安乐镇洋坊村罗某家中,以假修车名义借了一把斧头,使用斧头将保险柜砸开,盗走保险柜内的2300元现金后将保险柜丢弃。经清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保险柜价值560元。

审理: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1070元,被告人刘某具有累犯、坦白等处罚情节。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不到半年,再次犯盗窃罪,属于累犯。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警惕心,家中尽量勿存放大量现金,不要将贵重物品随意摆放在显眼之处,及时锁好门窗,切实做好安防措施,不让窃贼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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