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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男子焚烧草木灰不慎引发火灾获刑

2018-06-14 17:02:20张 平 黄太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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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6月14日讯 (通讯员 张 平 黄太有)2018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巫某为了给自家后山的毛竹林施肥,携带柴刀等工具,点燃杂草,堆烧草木灰,之后离开了现场。次日早上8时左右,巫某又携带柴刀到之前堆烧的位置,发现火星并未熄灭,又用柴刀劈了一些杂草放进草木堆继续燃烧,而后离开了现场。同日15时许,巫某发现其后山发生火烧山,半小时后才赶到火烧山现场,并与村干部、村民等一起扑火,直到下午5时许才将大火彻底扑灭。

经鉴定,森林火灾的现场位于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的“元窠”山场,林业基本图座落在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的43林班3大班2、4、7小班,林木属明溪某公司和明溪县盖洋镇村民邱某、陈某所有,火灾过火面积38亩,受害面积38亩,烧毁林木蓄积16.9立方米,烧毁芳香樟11328株,烧毁杉木幼树36株。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3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巫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巫某与被害人已达成林木补种或管护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失火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巫某悔罪表现较好,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巫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官提醒当前正值火灾易发季节,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烧荒烧灰等野外用火。

市民一定要树立森林防火意识,避免因麻痹大意造成森林火灾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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