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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中院公布10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06-26 17:21:56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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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某某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明中院)申请诉讼保全,三明中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位于永安、厦门市区及尤溪县城关镇的相关房产及店面进行查封。之后,三明中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判令池某及胡某某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14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池某及胡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1日,三明中院向租赁池某永安市区店面的承租人罗某等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租人协助将上述查封店面的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池某得知后,多次出面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岳父胡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16年6月1日三明中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始至2016年11月22日止,上述店面租金25.4万元未协助提取转入三明中院账户。2016年6月3日,三明中院向租赁池某厦门思明区中山路店面的洪某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租人协助将上述查封店面的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池某得知后,要求洪某按租赁合同缴纳租金,不得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自2016年6月3日三明中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始至2016年11月22日止,上述店面租金24万元未协助提取转入三明中院账户。2016年7月6日,三明中院向租赁池某尤溪县城关镇店面的姜某发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租人协助将上述查封店面的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池某得知后,多次要求姜某按租赁合同缴纳租金,不得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否则让其无法经营。自2016年7月6日三明中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始至2016年11月22日止,上述店面租金5.4万元未协助提取转入三明中院账户。池某的行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三明中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在此期间,池某的亲属主动为其退出未协助执行的租金54.8万元。该案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池某明知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威胁、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提取租金,数额巨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该案审理过程中,池某辩称,其名下有相关房产及店面被执行法院查封,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上述财产即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其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提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导致判决最终无法执行,因此不能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有全面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在未履行完毕前,其所有的财产均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及时依照法定程序顺利完成,阻碍了正常的执行进程,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而对于判决、裁定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执行在所不问。

    案例二: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蔡某与黄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列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梅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判令黄某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蔡某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黄某及陈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某遂于2012年5月21日向梅列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6月29日,黄某和蔡某在梅列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截止2012年6月18日,黄某尚欠蔡某借款本息及代垫诉讼费合计144361元,此后每月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二、以上欠款黄某同意从其享有的三明市梅列区洋溪乡新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中一次性给付。同时,梅列法院对黄某享有的土地补偿款予以冻结。2014年7月,该土地补偿款发放至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新街村。黄某在明知该款已被梅列法院冻结及上述判决、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先后于2014年7月13日、2014年9月18日、2014年10月13日、2014年10月28日领取432958.6元、39000元、300元、29008.8元,合计501267.4元挪作他用,而非用于清偿对蔡某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3月14日,黄某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梅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黄某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明知是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仍故意转移,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转移已被法院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非法领取人民法院已冻结的土地补偿款并挪作他用,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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