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公布10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06-26 17:21:56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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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严某妨碍公务案 【基本案情】 黄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县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沙少民初字第20号判决书,判令严某支付黄某房屋补偿款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给黄某婚生女抚养费每月人民币600元到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严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黄某向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严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严某未履行。2017年8月11日上午10时许,沙县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前往沙县水南林场严某住处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严某拒不配合,并从其家后门逃脱,执行人员追上严某并将其控制,在将其带上警车过程中,严某极力反抗,将执行人员施某左手臂咬伤。当日,严某行为涉嫌妨碍公务,沙县法院执行人员将严某移送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10月20日,沙县法院以严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执行人严某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其住处执行公务时,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沙县法院将严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对严某判处刑罚,保护了执行干警履职的积极性,维护了司法权威,对广大被执行人员亦有警示作用,告诫其他被执行人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导致难以挽回的结果。 案例四:谢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5日,谢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古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因借款未归还被古某某起诉。2015年9月1日,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决谢某归还古某某20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后,谢某未履行生效判决。2015年9月22日,古某某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25日,清流县人民法院向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谢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31日,谢某得知原单位将发放给自己安置补偿金109865元,便委托原单位将补偿金转给邓某某、杜某某,用于偿还邓某某、杜某某为其垫付的偿还清流县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钱款,导致本案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谢某的行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清流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3日,经清流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谢某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谢某积极与古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古某某谅解。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普通债权虽然具有平等性,但债权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即被赋予国家公权强制力的履行保障,被执行人即有优先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谢某在领取安置补偿款后,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补偿款用于偿还他人未经判决确认债权,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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