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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中院公布10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06-26 17:21:56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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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邹某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2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将乐法院)(2014)将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邹某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沈某借款本金125万元。判决生效后,邹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3日,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13日,将乐法院向邹某平发出执行通知书。2017年9月,邹某将其名下位于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松光坊22幢的房产出售,所得价款除支付银行抵押贷款等,剩余款计138049.53元存入邹某自己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账户中,并将135000元转入案外人李某的银行卡,未履行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该款项支付给债权人沈某。2017年11月8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以本案符合自诉条件为由不予立案。2017年11月9日,沈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审理过程中,邹某支付沈某140000元,并与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乐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邹某出售其名下房产,虽归还了银行抵押贷款,却将剩余款项转移、隐藏,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符合自诉条件不予立案。之后,债权人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自诉程序,不但实现快速、精准打击拒执罪的目的,有效惩治犯罪,而且经执行和解程序,邹某得到谅解,被判处缓刑,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6日,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朱某应于2015年3月1日前还清尚欠丘某的借款25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朱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3月2日,丘某向宁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查封了朱某的闽G44***号轿车,并到朱某家中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朱某仍拒不执行。经查明,朱某在明知其闽G44***号轿车被执行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拒不交付车辆至执行法院,而是以该车辆为抵押物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7月7日向朱小某借款5万元、2万元,并将车辆交付给朱小某。2016年3月9日,朱某到宁化县公安局投案,并与债权人丘某达成和解协议,丘某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宁化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朱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交付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擅自将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并交付给他人,妨碍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拥有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但车辆难以查找和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擅自处置机动车的情形多发。本案被执行人朱某在明知其小轿车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拒不交付车辆至法院,而是将该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并交付给他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有力地打击了此类规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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