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公布10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06-26 17:21:56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案例七: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7日,吴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县法院)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后沙县法院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未履行。2016年10月28日,沙县法院裁定将吴某名下位于沙县建国新村3区的房产以物抵债交付曾某。沙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预警催告,督促吴某履行腾房义务,但吴某不予配合,让其年逾八旬的老父亲住在上述房产,对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沙县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将吴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5月6日,沙县公安局将吴某抓获归案。2017年5月25日,吴某的亲属腾出沙县建国新村3区房产并交付曾某使用。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9月13日沙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典型意义】 吴某在人民法院对其执行过程中,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腾房工作,将年老的父母或其他亲朋好友安置在已经被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房产中,对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执行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的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警示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八: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3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安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朱某尚欠黄某140,000元,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黄某20,000元,余款120,000元从2010年起每年偿还24,000元。因朱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黄某于2010年1月8日向永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安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永执调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2010年4月8日,朱某与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朱某于2010年4月8日前支付黄某25,000元,余款114,000元按每月2,000元还款。朱某还款至2013年10月之后,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拒不偿还债务,于2014年4月22日购买车牌号为闽GX7***小型客车一辆,于2014年12月16日购买车牌号为闽GAX***轻型货车一辆供自己使用。永安法院以朱某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4日,朱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其家属于2017年11月15日将朱某剩余债务结清。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永安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
相关阅读: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