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公布10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06-26 17:21:56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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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朱某作为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有能力购置两部车辆的情况下,拒不偿还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偿还债务,不能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被执行人朱某在执行期间,不仅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协议,反而购置车辆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九:范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案 【基本案情】 泰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宁法院)在执行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大金湖村镇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向范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12月14日,大金湖村镇银行与范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议由范某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但范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查明,该案在诉讼阶段于2016年6月22日查封、扣押了范某位于泰宁县大布乡举兰电站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但范某明知上述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仍以145万元价款将电站整体转卖给了案外人邓某,并擅自到泰宁县工商局进行了过户。执行法院以范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于2017年4月26日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范某主动到公安投案,积极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泰宁法院以被告人范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范某作为被执行人,擅自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该案被执行人范某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非法转移给他人,该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十: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翁某某在泰宁县大田乡经营“泰宁永森木业”木材加工厂期间,因资金周围需要,于2011年9月1日向李某生借款人民币20万元,李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翁某某未能按期还款导致纠纷而成讼。2012年9月17日,泰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翁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翁某某、李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李某生于2013年5月10日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向翁某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5年2月6日,李某与债权人李某生达成还款协议,但李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2017年4月11日,李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法院罚款1万元,李某仍拒不执行。执行法院经查明,2013年以来,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有大量资金流转,并于2015年7月前往泰国旅游,且拥有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因李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泰宁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6月23日,李某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偿还所欠全部欠款,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人民法院处罚后,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经查明其个人银行账户内有大量资金流转,拥有轿车,且具有前往泰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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