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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法院发出全省首份“护河令”

2018-06-28 09:37:01江秀星 马欢欢 黄美玲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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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的黄某某发出第一号护河令,这是泰宁史上法院发出的第一张“护河令”,也是全省法院系统依法向被告人发出的首份“护河令”。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也是泰宁县朱口镇龙湖的圩日,泰宁法院把生态环境审判庭搬到了圩日,走进了老百姓身边,公开 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因滥伐林木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黄某某有深刻忏悔之意,鉴于被告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故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泰宁法院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赶集的村民们上了一次普及法律知识课。

6月20日,泰宁法院生态庭法官与县河长办、朱口镇河长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行,驱车来到朱口镇黄厝村,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引导被告人签订《生态修复人民调解协议》,并依法向被告人发出全省法院首份“护河令”。责令黄某某履行生态修复协议中约定的管护黄厝溪义务:即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应对黄厝溪河道进行管护,做到河道保洁,无垃圾堆放,无大面积漂浮物,无污水直排;加强河道巡查,严防他人非法采沙、电鱼、毒鱼、污染排放等,发现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河长办反馈。此做法达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

近年来,泰宁法院紧紧围绕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主要任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水生态司法预防和生态修复工作。积极探索实践生态恢复性司法,完善生态复绿管护和补植制度,实现司法职能从就案办案到注重司法服务与生态修复的转变。在全省法院率先发出“护河令”,正是泰宁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升了生态补偿和保护工作,为创建美丽泰宁生态文明示范县提供司法保障。泰宁法院下一步还将加大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司法助力“河长制”“湖长制”,全域化为泰宁的青山绿水保驾护航。

(江秀星 马欢欢 黄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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