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点赞
2018-07-07 09:39:49扬 凡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扬 凡 6月28日,《三明日报》A2版以“利剑出鞘保护青山绿水”为题,报道了泰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同时对被告人发出“护河令”。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变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此举达到了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三者统一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由人民法院发出“护河令”,这在全省尚属首例。这是人民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有效举措,也是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新尝试。 中华民族向来尊重、热爱自然,我们的老祖宗很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法令来保护自然生态。炎帝“神农之禁”规定:“春夏之所生,不伤不害。谨修地理,以成万物。”西周《伐崇令》中言:“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秦代《田律》认为,春天二月,万物复苏,为不影响动植物繁殖,春天禁止猎杀幼小动物、雌性动物,禁止采伐林木,善待鸟、兽、草、木。我国儒家文化中也一直有“钓而不纲,弋不射宿”的传统。 “护河令”的发出,不仅是对传统生态保护理念的传承,更是一种创新。被告人从滥伐林木的生态环境破坏者变成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保护者,以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了矛盾,这正是恢复性司法的特质。它的广泛影响,给创新生态司法保护开启了一条新路径。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环保类案件时,要特别注重加强恢复性司法意识,探索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创新采用劳役代偿、“补种令”“护河令”“护鸟令”“护鱼令”等修复性判决方式,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改变以往环境资源类案件“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模式。根据犯罪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在判处刑罚时酌情处理,既实现了对犯罪的惩罚、预防,又实现了对环境的修复;再辅以典型案件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和保护的影响力度,还可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司法功能。 泰宁法院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和修复等主要任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实践生态恢复性司法,实现司法职能从就案办案到注重司法服务与生态修复的转变,值得点赞和推广。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通过制度创新运用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中,司法战线任重而道远,这需要我们积极创新审判机制,着力构建生态司法保护体系,共保共享共建一片蓝天。 |
相关阅读: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