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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女子生产销售含硼“绿粿”获刑

2018-07-16 17:03:23张平 胡敬春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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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7月16日讯(通讯员 张平 胡敬春)孙某在福建省明溪县综合市场经营一家米粿摊为生,平时在清流县林畲乡孙坊村自家中,以大米、艾草等为原料自行加工生产“绿粿”食品。2017年10月18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明溪县公安局对孙某经营的米粿摊上销售的12斤“绿粿”食品抽样600克,当日,300克送检,300克备检。2017年10月20日,经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送检“绿粿”的硼(以硼酸计)含量为279mg/kg。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孙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我国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指出,不法商贩为了降低食品成本、提升食品口感不惜铤而走险,滥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制剂,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唯利是图终归害人害己。食品安全是关乎百姓的重大民生问题。法官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营造食品安全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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