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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一养猪场里制假烟涉案百万领刑罚

2018-08-20 10:22:32罗兰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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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兰

案情:老黄(化名)原是沙县某乡镇一个养猪场的老板,后因经营不善,养猪场倒闭。正愁闲置的养猪场无处出租的时候,“兄弟”陈某告诉他有个朋友张某想和自己合伙租一个场地开假烟厂,陈某承诺老黄开厂后会给予相应报酬。随后,张某和陈某一起租下养猪场,在对养猪场进行了简单的改造之后,开始生产伪劣卷烟,并将生产好的卷烟运出销售。好景不长,养猪场里经常冒出呛鼻的黑烟,半夜里机器声吵得周围的居民难以入眠,假烟厂被举报。收到举报之后,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该假烟厂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用于生产卷烟的卷烟机、接咀机、成品卷烟、烟丝等物品。经鉴别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查获的烟丝未发现霉变。经确认,已经生产的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将近两百万元。

审理: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张某等人(另案处理)生产伪劣烟草制品,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生产的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共计1866370.56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0元。

评析:假烟毒害巨大,严重危害健康。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奉劝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做非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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