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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毒团体”提供便利 被告人最高获刑八年

2018-10-26 11:03:07崔璐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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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10月26日(通讯员 崔璐)10月16日,永安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制造毒品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叶某辉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兴获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租赁偏远农场 20日制毒345. 0787千克

2018年1月,被告人叶某辉与“小宋”、张某焕(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约定由“小宋”、张某焕支付叶某辉人民币20万元协助寻找制毒场所。没过多久,叶某辉就在永安市贡川镇某村找到一个偏远农场,并花费人民币12万元租得该农场。“小宋”、张某焕等人驾车到该农场进行焊接铁门等工作。其后,叶某辉按照“小宋”的要求,以5000元的价格雇佣李某兴帮忙望风10日,帮助接送制毒工人、更换液化气等,并以2000元的价格雇佣姜某立帮忙为现场工人煮饭。

制毒期间,“小宋”为制毒师傅并负责现场工人管理,叶某豪、黄某翔、程某威(均另案处理)负责现场生产,仅用了20天,这个“小团体”就生产出含氯胺酮成分的制毒物品345.0787千克。

欲偷运至厦门 公安边防将其查获

2018年2月12日,该工厂生产的毒品氯胺酮由王某跃、郑某庭(均另案处理)驾车运至厦门时被漳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查获,共计345.0787千克。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的样本均检测出64.7%-84.5%不等含量的氯胺酮成分。

2018年2月28日,永安市公安局在贡川镇某村偏远农场的制毒现场内查获白色透明封口袋1个、滤布1块、白色塑料刮片1块、循环水式真空泵、单相异动电动机、搅拌机各1台、手提式轴流通风机6台、脱水机2台、氨水5瓶、无水乙醇8瓶、蓝色塑料桶82桶(内含不明化学品)及化学原料等物品,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物品部分含有氯胺酮成分,部分分别含有乙醇、苯甲酸乙酯、氨水等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辉于2018年2月28日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某兴于2018年2月2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

永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辉、李某兴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氯胺345.0787千克,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该案中,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制造毒品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场地或帮助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叶某辉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兴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叶某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万元、被告人李某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永安法院均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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