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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一局长挪用公款被判刑 退缴赃款120万元

2018-11-16 08:57:38刘时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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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兴族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东南网三明11月16日讯 (通讯员 刘时杰 文/图)11月12日下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监委查办移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兴族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陈兴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兴族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返还被害单位福建省永安天宝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兴族利用担任福建省永安天宝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支持在建工程项目为幌子,违反管理局资金支出使用管理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85万元超进度、超出资额拨付给永安天宝岩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兴族挪用公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陈兴族认罪、悔罪,其家属代其退清赃款120万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陈兴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符合法定宣告缓刑条件,经三明中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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