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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人民法院大有可为

2018-11-17 10:18:46扬凡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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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凡

11月15日,《三明日报》在一版报道了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场推进会召开。会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场会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实施我市乡村振兴战略。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强调乡村振兴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是我国新时代对乡村治理模式的重大理论创新。人民法院,特别是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既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创新乡村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法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自上而下的“硬治理”,乡村治理必然要求以法治为根本要求,以法律作为规范乡村所有主体行为的准绳。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手段,审理乡村治理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案件,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人民法院要围绕如何更加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继承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创新司法为民方式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引领农村尊法、守法风尚。为建设法治乡村保驾护航。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以德治为引领,实现乡村治理有魂。“法治”与“德治”是实现乡村治理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它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动促进乡村的进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办案,对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通过依法“惩恶”,而达到“扬善”作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美德,弘扬守望相助、邻里和睦的乡邻美德,弘扬诚实守信、严守合同的契约精神,促进乡村群众依靠道德自律来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一堂村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通过以案释法、普法,醇化村风民风社风,告诉乡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高乡村德治水平。

以自治为核心,实现乡村治理有力。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和支持广大基层村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要通过自治来实现和推进。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人民法庭+村居委员会”“法官+人民调解员”“法官工作室+乡村干部”等形式,加强对乡村自治的法律指导和法律咨询,引导和指导严格依法规范乡村组织行为,引导村民依法办事;健全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搭建联村联户的法律服务平台,推动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依托乡村治理新体系,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等多种力量,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促进和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落地生根。

人民法院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如何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对于维护乡村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乡村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是大有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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