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男子缓刑期间再度犯罪并指使他人作虚假供述获刑四年
2018-12-26 11:20:54胡敬春 张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三明12月26日讯(通讯员 胡敬春 张平)福建明溪县的80后男子汤某终日游手好闲,惹是生非,2008年12月至2014年6月先后五次因殴打他人被公安局调解处理。2015年6月21日凌晨,汤某得知借用其小车到福建省明溪县某酒店接女友的谢某与肖某、江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赶到现场。为争强斗狠,汤某纠集汪某等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使一人轻伤,被告人汤某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2016年8月23日,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期间,汤某仍不思悔改,2018年6月18日晚,汤某在明溪县某夜宵城吃夜宵时,与邝某发生口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与好友曾某、黄某等人吃夜宵离开时,再度碰到邝某,曾某得知邝某就是好友汤某要教训的对象后,手持菜刀上前朝邝某左侧肩胛、右侧背部、右上臂外侧、左膝部连砍4刀,致邝某倒地,黄某紧跟上前脚踢邝某。事后被告人汤某、曾某、黄某逃离现场。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邝世华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同年7月,被告人汤某在纠集曾某、黄某寻衅滋事事发后,考虑其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还处在缓刑期,为逃避刑事处罚,与邝某达成赔偿35万元进行私了的协议,并指使邝某、黄某、邱某向公安机关做虚假供述、邝某不做伤情鉴定,由黄某顶替曾某接受处理。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曾某、黄某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汤某通过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邝某、邱某明知汤某、曾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汤某、曾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汤某纠集曾某、黄某、邝某、邱某,以暴力、贿买等手段在明溪县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汤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之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被告人邝某和邱某犯包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