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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酒后小区骑摩托车领刑

2019-01-07 10:07:18赖晓珍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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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晓珍

案情:2018年2月15日19时许,施某某在自家小区与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一瓶葡萄酒,酒后其驾驶一辆无证二轮摩托车,行至小区门口时,看到陌生的保安就停了下来。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争吵,并爆发肢体冲突。施某某报了警,永安市公安局燕东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施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由交警大队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所送检的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2.43mg/100ml。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施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评析:关于危险驾驶罪“道路”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公共交通道路,凡是供不特定人、车等同行的路段都包含在内,如校园、乡村、单位及本案的小区内都可以认定为“道路”。所以广大交通参与者切记喝酒不开车,让醉酒驾驶行为从不敢为转为不能为,最终不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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