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中院:公布一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9-01-14 15:50:13黄丽青 张长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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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1月14日讯(通讯员 黄丽青 张长华)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表明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深入开展反规避、反抗拒执行的决心,也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第一大类:非法处置财产 基本案情:2017年7月27日,将乐法院判决伍某应、肖某銮偿还给将乐县农信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伍某应私自将其所有的67亩山场以人民币32万元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并于2018年1月份办理了林权转移登记。被告人伍某应取得转让款30万元后,将该款转移到其儿子伍某杰和张某根等他人名下,企图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应全部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得自诉单位将乐县农信社的谅解。将乐县法院判决被告人伍某应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该案中被执行人伍某应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该案的依法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另一方面对案件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第二大类:拒不报告财产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新与被告人陈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景应偿还原告陈某新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原告谢某华与被告人陈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景应偿还原告谢某华借款本金20900元。 被告人陈某景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案件原告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2017年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三元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8日冻结被告人陈某景银行账户,并依法向被告人陈某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景向其工作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152元。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景在明知其已被强制执行情形下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转至其妹陈某荣银行账户。2017年3月21日,公司将被告人陈某景剩余离职补偿款138353.80元转移至其妹陈某荣账户。后被告人陈某景将该款取走用于归还赌债,拒不履行本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三元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被告人陈某景获得补偿金后却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还将钱款转移至他人名下,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的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警示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大类:拒不交付财物(房屋、车辆) 基本案情:大田县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涂某某、黄某某向大田县农行、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216249.52元、423765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判决大田县农行、李某某对涂某某、黄某某名下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因涂某某、黄某某未履行判决,大田县农行遂于2016年10月28日、李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 大田法院执行干警于2017年9月13日到涂某某、黄某某家中,因家中无人,执行干警电话通知涂某某、黄某某限期搬出房屋,并在该房屋门口张贴限期腾房公告,涂某某、黄某某在限期内并未迁出。 2018年4月8日,该房屋被依法拍卖成交,执行干警又多次与涂某某电话联系要求迁出,但涂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致使法院无法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同年5月31日,大田法院将案件移交大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履行了迁出房屋的义务,被告人涂某某被大田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说法:涂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交付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妨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通过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有力地打击了此类规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大类:未优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债务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1日,永安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3月2日,永安市法院受理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向陈某某送达了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永安法院经调查发现陈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从福建省种植业技术推广总站处拿到补贴款人民币65万元,但未按执行程序向永安法院申报该收入,而是于2016年11月23日将该笔65万元款项全部用于归还案外人林某某的债务,致使永安法院生效调解书无法执行。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永安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说法:普通债权虽然具有平等性,但债权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即被赋予国家公权强制力的履行保障,被执行人即有优先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领取补贴款后,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补偿款用于偿还他人未经法律文书确认债权,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大类:以暴力方法阻碍法院依法执行 基本案情:黄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沙县法院判令严某支付黄某房屋补偿款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给黄某婚生女抚养费每月人民币600元到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严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黄某向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沙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严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严某未履行。2017年8月11日,沙县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前往严某住处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严某拒不配合,并从其家后门逃脱,执行人员追上严某并将其控制,在将其带上警车过程中,严某极力反抗,将执行人员施某左手臂咬伤。 严某行为涉嫌妨碍公务,沙县法院执行人员将严某移送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10月20日,沙县法院以严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执行人严某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其住处执行公务时,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沙县法院将严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对严某判处刑罚,保护了执行干警履职的积极性,维护了司法权威,对广大被执行人员亦有警示作用,告诫其他被执行人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导致难以挽回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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