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入户盗窃最终身陷囹圄
2019-03-11 10:12:16倪健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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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健 案情:2016年9月上旬,蔡某伙同罗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窜至永安市大湖镇某村周某家中的单间厨房,盗窃被害人周某所有的12瓶伊利牌安慕希酸奶及蒙牛牌特仑苏纯牛奶多瓶。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蔡某再次伙同罗某窜至永安市大湖镇某村,撬开被害人张某所有的一辆“摇摇车”的投币箱,盗走投币箱内的一元硬币4枚。在此期间,蔡某与罗某还盗窃了多位被害人的财物。2016年10月14日,蔡某伙同罗某窜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永安市大湖镇某村家中实施盗窃,盗走14包富建牌香烟、10包七匹狼牌红狼香烟,逃离时蔡某被罗某某抓获并扭送至永安市公安局。 审理:经永安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共盗窃14起,盗窃数额合计3231.7元,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本案中的蔡某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有限,价值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盗窃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蔡某伙同罗某在两个月中多次盗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即可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蔡某盗窃财物累计金额达到3231.7元,属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根据上述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多次盗窃。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偷小摸不只是受道德谴责的行为,当盗窃次数或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界限时,便难逃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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