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在家吸毒获刑
2019-03-11 10:12:46郑世贤 余本兴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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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世贤 余本兴 案情: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蒋某某3次邀请他人到自己的家中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8年9月4日,蒋某某在三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蒋某某在戒毒所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向其贩卖毒品线索,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还未被掌握的其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审理:经尤溪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某二年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蒋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虽有检举揭发他人向其贩卖毒品的线索,但该线索系其自身的吸毒违法行为所获取,来源不正当、不合法,不符合立功制度的公正价值,不应当认定为立功。蒋某某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还未被掌握的其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食、注射毒品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可以有偿提供,也可以无偿提供。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时间长短,都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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