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读报

消费维权从我做起

2019-03-18 10:45:05苏莉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三明日报记者 苏莉

编者按:

近年来,消费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最强劲的推动力,但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支付风险、信息泄露、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经营者信用缺失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得不到充分实现。2019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是对消费领域信用体系的呼唤,也是对放心消费环境的期盼。记者从汽车、网购、餐饮、旅游、境外消费等多个行业和领域中选取三个典型案例,倡导消费者在法治的阳光下,更有尊严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经营者更诚实守信地参与竞争,监管者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全新车并不“全新”

花了几十万元买的全新车并不“全新”?这可怎么办?

案情:2016年7月5日,张某向三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X4,售价人民币451150元。然而,购车后的喜悦并没有维持多久,一段时间后张某感觉自己爱车的漆面不对劲,便把车拿去鉴定,结果不出所料,鉴定结果为车身漆面为翻新漆。2016年9月30日,张某向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其购买的宝马X4存在漆面翻新的情况。同时,就该事向梅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结果:2017年10月30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中认定三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次车辆销售中,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解除三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就宝马X4的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张某人民币1353450元。

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三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立案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搜集的证据,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三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220000元。

提醒:如果想打赢官司,消费者还得准备好充足的相关证据。出现问题,车主第一时间应收集车辆历史维修证据。可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等资料,从保险公司或者同品牌其他4S店查询历史出险和维修记录,这是最关键的资料。此时消费者可以请消委会和工商部门介入,进行初步协调。若4S店依然耍赖,通过消委会、工商局等多种方式协调均告失败,车主就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本网原创
更多>>要闻
  • 新闻图片
  • 论坛热图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