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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一女子酒后妨害公务获刑

2019-04-04 17:41:15张平 胡敬春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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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4月4日讯(通讯员 张平 胡敬春)2018年8月3日O时许,三明明溪一女子余某醉酒后多次挂电话联系其债务人黄某要求归还借款。当晚1时20分许,余某因未找到黄某,便拨打110报警,要求民警帮其追讨债务。民警在明溪时代广场找到余某后,见其处于醉酒状态并且情绪激动,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其带回派出所,经教育情绪稳定后离开。当晚2时30分许,余某再次饮酒后,来到黄某居住的宿舍楼,随意敲打上下楼居民房门,打扰住户休息。住户受扰后便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后经寻找发现余某已在黄某经营的特产店门口推撞玻璃门,并将玻璃门把手损坏,民警便依法口头传唤余某,余某拒不配合,躺在地上喊“警察打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后民警将余某强制带上警车回派出所处置。到达派出所后余某拒绝下车,民警将其拉下警车时,余某将民警右手中指咬伤、大腿多处抓伤。经鉴定,民警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案发后,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法官提醒市民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切勿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如果对执法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千万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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