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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调包计”盗窃掉进牢笼

2019-05-14 00:07:3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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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5月13日讯(通讯员 张平 胡敬春)2011年11月,80后男子罗某伙同刘某(已判决)等人在网络上发现明溪县大焦工业园区内的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出售黄铜。之后,罗某等人商定以购买黄铜为由,以“调包计”方式到该厂盗窃黄铜。同年12月12日,罗某伙同刘某以及雇请的工人驾驶经过改装过有暗格的货车、皮卡车至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由刘某、罗某冒充老板与被害人陈某谈好收购价格后,将黄铜装至改装过的货车上,然后谎称货车有故障,随后由刘某、罗某在明溪县当地雇请一辆货车予以盘车。在盘车过程中,工人将2.7712吨黄铜调包成沙子盘到当地的货车上,将调包盗窃得到的黄铜藏在改装货车的暗格内。之后,刘某、罗某以修车为由载着盗窃所得的黄铜离开,于当晚将盗窃所得的黄铜运至南安市出售。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被盗黄铜价值人民币88678元。

2012年1月5日,罗某、刘某以上述相同方式到石狮市将4.6吨废品金属镍调包至改装过的货车暗格内,并卖至广东省东莞市。经石狮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品金属镍价值人民币490668.2元。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79346.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投机取巧,触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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