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2019-07-04 17:57:2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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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7月4日讯(通讯员 洪珊珊)霸道、野蛮、锱铢必较,这是一群平均年龄才二十出头的团伙给人的印象。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猥亵儿童、盗窃,他们聚在一起,为非作恶。2019年7月1日,福建省梅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林某敏、罗某高等涉恶犯罪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一审获刑17年6个月。 案情回顾 这是一个由1名首要分子和多名重要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猥亵儿童、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罪名一:强奸、猥亵儿童 2018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林某敏、罗某高、赖某、邱某、官某等七人(其中两人另案处理),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单独或共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此外林某敏还对被害人实施其他猥亵行为。 罪名二:聚众斗殴 2018年9月一天凌晨,在梅列区一酒吧内,林某敏因女友被庄某调戏心生不爽,遂告知团伙成员说要教训一下庄某,于是在庄某去卫生间时,几人尾随其后,先是发生口角,后上升为肢体冲突、互殴,随后被保安劝离。 林某敏离开前,为了报复解恨,便言语威胁对方,后纠集罗某高一行人到楼下等候,准备再次斗殴。 当庄某等人下楼时,等候在楼下的林某敏、罗某高等人与庄某一方先是对峙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林某敏持甩棍向对方冲上去。由于酒吧保安及时劝散,双方发生了短暂的肢体冲突,未造成严重后果。 罪名三:寻衅滋事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林某敏、罗某高共同或伙同他人在三明市梅列区、沙县等地多次找理由殴打他人。 1、2018年5、6月的一天,林某敏以被害人A未在限定的时限内赴约为由,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A。 2、2018年8月一天,林某敏以帮朋友教训被害人B为由,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B。 3、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林某敏以被害人B将其因车祸脑震荡不宜出行的女友带至酒吧为由,先授意他人殴打被害人B,晚些时候自己又再次殴打被害人B。 4、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林某敏以被害人A因购买摩托车之事而欠钱不还为由,授意罗某高等人殴打被害人A。 5、2018年5、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林某敏以被害人C拖欠应付的饭钱为由殴打被害人C。 6、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林某敏以被害人D将其手机屏幕弄碎为由殴打被害人D。 7、2018年7、8月的一天,林某敏以被害人E未帮忙搬东西为由殴打被害人E。 8、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林某敏以被害人B编造母亲住院为由,在三明市第一医院后门殴打和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B。 9、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敏以替女友教训被害人F为由,多次殴打被害人F。 10、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罗某高以被害人G未经许可偷吃其东西为由殴打被害人G。 罪名四:盗窃 2018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敏教唆并带领四名未成年人到顺昌县永辉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路边的价值6000余元的摩托车盗走。 宣判 梅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敏、罗某高等人经常纠集一起,在三明市梅列区多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林某敏为纠集、指挥者,被告人罗某高等人积极参与是较为固定的组织成员。被告人林某敏、罗某高等人实施的行为已初步形成恶势力团伙。 最终,被告人林某敏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猥亵儿童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另一重要成员被告人罗某高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其余团伙成员另案处理中)。 一同处理的同案三名被告人:被告人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被告人官某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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