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伟 曾玉水 案情:林某、陈某系夫妻,共同生活在村里,以种田维持生计。由于缺钱购买木料修缮房屋,于是两人打上了盗伐该村集体山场林木的主意。2013年2月初以来,林某、陈某每天携带柴刀、锯子等上山干活,下山回家时则趁人不注意偷砍几棵林木运回家,积少成多很快盗伐了数量可观的林木,后林某将其中6.4立方米的林木以3390元价格卖给他人。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林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经林业局鉴定,林某、陈某盗伐集体所有的杉木21株,立木蓄积6.4166立方米。 审理:尤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的杉木21株,立木蓄积6.4166立方米,被告人林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林某、陈某的犯罪行为,不仅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对国家生态也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陈某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林某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陈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是指未经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允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的林木及其他林木。本案中被告人正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触犯了国家刑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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