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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一个烟头酿大错引发山火被判刑

2014-06-09 10:51:33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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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长春

案情:2014年 1月 23日,被告人范某独自到“花石”山场查看可采脂的马尾松情况,行走至一山脊平地处休息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吸完后随手将烟头丢弃在山上杂草丛,引发上坪村“花石”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39亩,林木损失价值 4721.5元。1月24日,被告人范某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达成受损林木补植协议,支付救火工资5000元。

审理:本案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在林区吸烟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范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并达成受损林木补植协议,取得谅解。为此,以被告人范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评析:乱扔烟头,在一些人看来可能是小事,但就是这小小的不良行为酿成了大祸。根据 《刑法》第115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被告人疏忽大意,在林区随手将烟头丢弃在山上杂草丛,引发森林火灾,不但造成他人损失,自己也受到刑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谨慎用火,合理用火,尤其是林区群众更要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烧荒或在林中乱丢烟头,才能减少甚至杜绝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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