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对情侣相爱不成 任性情人烧毁小车受刑罚
2015-08-10 10:12:48赖明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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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王某与赵某系情人关系,两人于2014年8月份共同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首付款10万余元,小车贷款15.6万元,小车行驶证登记在被害人赵某名下,小车贷款由被害人赵某偿还。后被害人赵某提出分手,被告人王某不同意分手并讨要小车,并因此事多次与赵某争吵无果。被告人王某为泄愤指使李某将小车毁掉。被告人李某遂将汽油倒在小车上并点燃烧毁,经清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43644.00元。截至案发,被害人赵某共归还贷款本金11642.45元。案发后截至2015年3月止,被害人赵某继续归还贷款共计本金15883.2元。2014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11月26日,经清流县公安局民警通知,犯罪嫌疑人王某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理:清流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清流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因为有自首情节且处于哺乳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评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同意和赵某结束情人关系,为了泄愤,在明知车辆贷款由赵某归还,赵某对该部轿车具有所有权,仍指使李某将车烧毁,即使该部车辆被告人有出资,但是其在毁灭自己享有份额财物的同时,放纵对他人所享有部分的毁坏,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其指使他人实施了用汽油烧毁车辆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一名离异的妇女,却爱上有家庭的赵某,二人产生了不正当的情人关系。目前,社会上绝大部分的婚外情关系是以金钱和情欲交易为基础的。钱与欲交易关系稳定性极低,一旦金钱或者物质发生变化,或者不复存在时,这种不牢固的关系也随即走向破裂,心理失衡的一方就容易产生报复心理,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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