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通报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的情况
2016-01-05 16:37:33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金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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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三明1月5日讯(本网记者 肖晓敏)今日上午,三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公布11起典型案例。三明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明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据悉,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全市法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等犯罪案件线索147件157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1件97人;检察院审查起诉47件52人;法院立案审理44件49人;已宣判36件41人,所宣判案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31件34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罪3件5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2件2人。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打击: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 三明全市统一排查标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长期外逃、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2、拒执数额比照诈骗罪数额起点(5000元)为标准;3、多次违反限高令,转移财产的;4、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造成申请执行人生产、生活困难等严重社会后果的,等等。 发布会现场,还放映了由三明市中院和梅列区人民法院联合拍摄的一部宣扬法治的微视频《老赖在囧途》,截止目前,该视频在网上已经有超过5000万次的点击量。《老赖在囧途》针对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进行拍摄,讲述了包工头为要回300万工程款,将承建单位老板告上法庭,得到了法院支持。但老板却玩起失踪成了“老赖”。最终法院通过技术手段和方法将欠款追回的故事。 《老赖在囧途》的拍摄旨在彰显法院的执行力量,以及在新媒体开办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的震慑力,唤起全社会对社会诚信建设的关注和重视,寻回老赖们遗失的社会诚信。 相关材料: 典型案例 1、童某某拒执罪案例 清流县某银行与林某某、童某某、廖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清流法院审理后判决确定,林某某2012年4月9日前偿还借款本息50606.22元,童某某、廖某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童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未如期履行义务。清流县某银行于2012年10月16日就上述案件向清流法院申请执行。清流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向童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童某某于2012年9月28日将其所有的住宅以29.6万元价格转让他人,转让所得并未用于偿还借款。同年10月,其又自建一幢三层框架结构房屋,仍未偿还所欠借款。另查明,2012年9月20日,在本案立案之前,应申请执行人要求,清流法院执行人员曾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进行催讨,但未果。清流法院遂以童某某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宣判,被告人童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沈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例 三明市某公司与明溪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明溪法院判决明溪县某公司向三明市某公司给付货款85120元。判决生效后,明溪县某公司未履行义务,三明市某公司遂向明溪法院申请执行。明溪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5年10月10日,明溪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明溪县某公司所有的生猪。沈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明溪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生猪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生猪予以出售,并将款项分配给他人,致使该案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亦无法实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遂于2015年11月17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3、三明某银行及其办事员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处罚案例 日前,经三明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三明某县一家银行及其办事员分别罚款30万元和5万元。三明中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1月7日两次向某银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要求协助查询的账户信息,该银行故意隐瞒被执行人在该行设立的账户,拒不协助查询,其具体办事员还在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若无其事写上“确无该被执行人账户”字样,并加盖业务章。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法院多方查证,被执行人在该行确设有两个账户,在法院查询期间,进出多笔款项,因该行及其办事人员故意隐瞒被执行人在该行设立的账户,拒不协助查询,造成执行不能严重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行及其办事人员进行处罚。目前,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4、郑某某与永安某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被处罚案例 2015年3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了对原告郑某某某罚款五万元、案外人永安某房地产公司罚款三十万元的处罚决定。两被处罚人不服三明中院处罚决定,向省法院申请复议,省法院经审查后维持了三明中院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两被处罚人对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 三明中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甲某、陈某某、张乙某,永安某投资公司、永安某担保公司,第三人天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原告郑某某与案外人永安某房地产公司串通,由永安某房地产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意图让法院将该房地产公司与天某公司的与本案无关的3000万元往来款认定为讼争借款。三明中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告郑某某及案外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且给第三人增加了诉讼负担,妨碍民事诉讼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了对原告郑某某罚款五万元、对案外人永安某房地产公司罚款三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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