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人通奸又“帮”丈夫自杀 间接故意杀人罪
2016-03-28 10:27:24杨学友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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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作为特殊关系人,不仅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更有难脱干系的扶助义务,若一方陷入某种险情,另一方置若罔闻,或在特别情形下持放任态度,难免引祸上身,摊上大事儿。 1 妻子以自杀相要挟丈夫罔闻而去担过失杀人责任 [案例] 宋某因酗酒经常与妻子肖女士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时,宋某一气之下狠狠地打了妻子肖某一耳光后就往外走。肖女士忍着疼痛,上前拦住丈夫高喊:“今天你不认错、不忌掉那尿水子(酒),我就喝农药死给你看!”宋某不肯示弱地说:“你愿死就死,妈了X的,吓唬谁!”随后冲出家门。妻子于羞辱、愤怒、无助之时,兑现了自己的诺言,喝下百草枯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宋某打其妻子肖女士(被害人)一耳光出走时,被害人忍着疼痛高喊“今天你不认错、不忌掉那尿水子(酒),我就喝农药死给你看!”此种情形下,被告应当预见(而不是不能预见)自己的打人行为可能会引发被害人于义愤中自杀的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发生。据此,宋某构成过失杀人罪。 2 与人通奸又“帮”丈夫自杀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案例] 徐某因糖尿病导致性功能障碍后,其妻子张女士在一次同学聚会与于某相识并相见恨晚。两人婚外情发展到无人不晓地步后,夫妻俩争吵不断。一次大吵之后,徐气愤之下说,你的行为让我没脸活下去了。张女士闻言找来绳子等工具对丈夫说:“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给你准备好了,有种的你去死!”在妻子的怒激之下,徐某拿起绳子悬梁自缢,而张女士竟然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直到徐某停止痛苦挣扎后,张女士才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徐某已死亡。 [分析] 张女士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中自然包括在一方陷入危难时候具有救助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而是法律上的义务。本案张女士的通奸行为虽不必然导致其丈夫自杀,但明知丈夫产生自杀念头后,作为妻子恶言相加,还主动拿来绳子,积极刺激、促成丈夫自杀。当丈夫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之时,张女士完全有能力制止、解救,但却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对丈夫的自杀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3 妻子遭摧残自杀丈夫担虐待犯罪责任 [案例] 丈夫孟某与妻子感情长期不和,特别是妻子进入不惑之年后,体弱多病,人老珠黄不说,还经常爱忘事儿。为此,孟某非但不理解原谅妻子,反倒经常打骂妻子,有时在打骂之后,还将妻子撵出家门,几次经家人说和才得以回家。前不久,孟某动手打过妻子后,再次将妻子赶出家门。妻子于寒冷中一气之下留有遗嘱“他根本不把我当人看,活着还有什么意思……”于村外路边树上上吊自杀身亡。 [分析] 孟某的行为涉嫌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被害人正是不堪忍受丈夫孟某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因此,孟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犯罪责任。 4 妻子吵架后自杀丈夫承担诱因过错责任 [案例] 村民刘某与丈夫谢某结婚多年,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吵架、打架是家常便饭,而且每次吵架,谢某都不肯谦让,有时占了上风之后,一走了之,而爱生闷气的刘某常常于吵架过后一个人闷在家里继续生闷气。今年初的一天上午,当二人又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后,谢某一气之下打了刘某一耳光后走出家门。情绪激动的刘某一时想不开,竟然自缢于家中。事后,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谢某一次性赔偿死者父母亲安抚金5万元。 [分析] 虽然丈夫谢某与妻子刘某多年不和,经常吵架,不必然导致刘某自杀身亡,但谢某作为丈夫在妻子自杀事件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该过错主要表现在:谢某在先前行为上存在过错。谢某于事发前,曾与妻子吵架并动手打妻子,其实施该过错之先前行为后一走了之,该先前行为属于诱发妻子自杀的一个诱因。因此,谢某应承担诱因上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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