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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因工伤鉴定为拾级伤残 获赔偿4万余元

2016-05-30 11:38:26陈容妹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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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2年8月,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詹某某在一次装滑石粉过程中,右脚不小心被升降机架子碰伤,入院治疗52天。之后,詹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拾级。2014年12月,尤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詹某某所在建设公司应向其支付住院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44491元。建设公司不服上述部分裁决,认为詹某某的伤情无法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误,遂向尤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无需向詹某某支付44491元。

 审理:尤溪法院认为,詹某某在上班期间发生事故,已经法定机构认定为工伤,造成工伤拾级伤残,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三明中院审理认为,建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职工受伤后,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工伤待遇的赔偿标准。应当注意的是,职工受伤后,若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应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否则将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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