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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中院发布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

2016-06-23 18:18:40肖晓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金富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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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6月24日讯(本网记者 肖晓敏)禁毒工作事关人民幸福安康和民族兴衰存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6月23日下午,三明中院召开三明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三明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苏闽介绍了三明全市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据介绍,2010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55件,判处犯罪分子1046人。今年1月至5月,三明全市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55件,审结49件,判决犯罪分子67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12人,重刑率为17.9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2.97个百分点。

2012年以来,三明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增长率居高不下。2011年受理毒品犯罪案件65件,判处犯罪分子70人;2012年受理103件,判处犯罪分子150人,同比分别增长58.46%和114.29%;2013年受理153件,判处犯罪分子223人,同比分别增长48.54%和48.67%;2014年有所减少,但绝对数量仍居高不下,受理122件,判处犯罪分子188人;2015年受理179件,判处犯罪分子236人,同比分别增长46.72%和25.53%。

毒品犯罪区域逐步扩大,2013年前尚有部分县没有毒品犯罪,现三明12个县(市、区)均有,毒品犯罪活动已呈现出由过去的铁路沿线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向建宁、明溪、清流等偏远地区分散辐射的发展状态。

三明中院审结了张某某等人毒品犯罪团伙,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两人;陈某某制造毒品案,查获毒品甲卡西酮(俗称“丧尸剂”)等60公斤。

2010年以来,审结涉案鸦片一千克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2件11人,海洛因(俗称“白粉”)五十克以上的5件10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五十克以上的32件61人,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5.54%。

毒品种类日趋多样,涉案的毒品已由过去鸦片、海洛因等常见毒品,演变为以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主,K粉(氯胺酮)、摇头丸(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等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的局面。涉案毒品既有固态的粉末、片、丸,也有液态制剂,如“奶茶”(氯胺酮、MDMA等多种毒品成分)、“神仙水”(伽玛-羟基丁酸)等。

三明中院针对全市制毒窝点急剧增加的严峻形势,重点打击毒品原材料犯罪,严格贯彻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严惩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行为,坚决遏制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之势。结合毒品犯罪审判实践,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进一步提升禁毒工作水平创造更好条件。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至同年11月,以被告人张某某为主的贩毒团伙多次向在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告人熊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累计重达5241克,并贩卖至三明、莆田、南平等地市。期间,张某某贩毒团伙还多次雇请王某某、杨某等人运送冰毒,其中王某某累计运送冰毒4445克,杨某累计运送冰毒750克。2009年11月,熊某伙同他人在四川省巴中市一民宅内制造冰毒。在制毒过程中,由熊某提供技术,王某某等人一旁予以协助,后因熊某的技术原因未能制造出成品冰毒,熊某等人即离开制毒窝点。后该制毒窝点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查获。2011年11月4日,王某某在泉三高速公路的三明北站出口处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行李包里的冰毒977克。后张某某贩毒团伙成员及其多名下线贩毒人员相继落网。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毒团伙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91克,其中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91克,另伙同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0克,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241克,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张某某、熊某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予以严惩。据此,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熊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后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均全案维持、核准。

法官评析

该案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涉案毒品数量大,甲基苯丙胺数量达5241克,其中被当场查获977克;二是涉案的罪名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均有涉及;三是涉案地域范围广,有福建、四川、上海等3个省份、直辖市;四是团伙组织较为严密,团伙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分工,隐蔽性较强,社会危害性极大。三明中院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注重发挥死刑对毒品犯罪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对毒枭、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彰显法院惩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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