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读报

三明一对夫妇遇车祸身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6-07-29 15:36:33彭 峰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保险公司不主动赔,逼得我们去法院起诉。后来,我们胜诉了,他们立马赔钱。同是这份保单,在涉及其他险种的赔偿时又是这样,要我们再去起诉,这又是何苦啊?”7月19日,家住三元区的邹运金来到本报,讲述了他在帮弟弟一家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车险理赔申请时所遇到的现象。

 邹运金的遭遇,让很多人感到不解。很多车主认为,买了车险,就是买了“护身符”,如遇交通事故,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从而降低自身所应承担的风险。因此,他们常在购买交强险外,还要购买一定的商业险,同时还会追加支付不计免赔率的保费。甚至,有的车主还会再加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以防万一。

 可当车祸真的降临时,有时却存在着这样一种窘境: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内容为由,不愿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甚至还出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主动要求被保险人诉诸法院,声称法院判赔才愿意赔的现象。这不仅让许多购买车险的人为之腹诽吐槽,也影响了保险行业在社会上的声誉。

 然而,为什么车祸理赔会遭遇这样的尴尬?连日来,记者对这一怪事作了采访。

 事件:车祸降临,两死一伤

 去年2月24日,邹运金的弟弟邹良安,驾驶其哥哥邹富春的丰田轿车,在行经龙岩市辖区内的高速路段时,被一辆货车追尾。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

 这场突如其来的不幸,导致当时丰田轿车上的邹良安和他的妻子罗冬梅死亡,还有他的女儿邹至涵也受了重伤。被这起车祸夺去生命的邹良安、罗冬梅夫妇,再也无法赡养他们的父母,还有身受重伤、尚未成年的女儿。四位老人和一位小女孩,都陷入了莫大的悲伤中。

 要求陈某及其所属的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成了邹良安的兄弟们的迫切需求。去年4月16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依法组织涉事双方进行民事调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根据协议,陈某应赔偿邹良安、罗冬梅夫妇的父母、女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90万元;赔偿款可分三期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应于2016年4月15日付清;陈某所属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据邹运金说,陈某及其所属的运输公司因资金压力大,至今还有数十万元没有赔付。

 面对亲人的悲惨遭遇,邹运金想到,邹良安驾驶的轿车也有投保,应该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于是,他就理赔事项,与保险公司展开了一场“拉锯战”。

 索赔:与保险公司协商遭拒,诉诸法院,胜诉获赔

 据邹运金向记者出示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显示,2015年1月12日,车主邹富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丰田轿车的保险,保险期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就保单来看,有涉及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等承保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5903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保险金额为3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保险金额为每座10000元。

 受邹富春的委托,邹运金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提出车损险的理赔申请。但是,该公司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已经载明赔偿项目包含车辆损失费为理由,认为邹富春的车辆损失已得到赔偿,如果公司再进行理赔,就属于违规情况,所以拒绝理赔。

 多次协商未果,邹富春向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经公开 开庭审理后,梅列区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富春保险理赔款12960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该利息以12960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24日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就车损险理赔一案来看,邹家胜诉了,保险公司也根据法院的判决,立即给予了理赔。可是,邹运金的心里却梗着一根刺,他至今想不明白:“为什么应当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不立即理赔,非得让法院来主持公道呢?”

 质疑:有责任方才能理赔,无责任方反而不予理赔?

 然而,更让邹运金不理解的是,在同一个保单中,车损险的理赔,有了着落,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却又碰上了相类似的障碍。保险公司以邹良安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理由,拒绝对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理赔。

 最近,他正在就此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理赔部主任陈建文进行协商。19日下午,记者随邹运金来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陈建文对记者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我们不能对无责任方进行理赔,否则就是违规。”陈建文说,有责任还是无责任,要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为准,在邹良安遭遇的这起交通事故中,由货车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所以邹良安作为无责任方,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而应向货车司机陈某进行索赔。

 邹运金对保险公司的做法十分不解,他觉得保险公司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对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进行恶意刁难。

 为了平息邹运金的愤怒,陈建文就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险理赔的规定,向他进行了反复解释。而邹运金则认为陈建文的解释毫无道理可言,他说:“有责任,则进行理赔,无责任,则不予理赔,这样的条款只是你们自己定的,不能算数。而且你们在销售车险时,并没有和我们说这么多,只是让我们交钱买保险。”

 两人各执一词,争论了很长时间。最后,陈建文只好说:“老邹,真的不是我有意为难你,而是保险条款有规定,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由于邹良安属无责任方,实在是无法进行理赔。要不,你再向法院起诉吧,我们一定按法院的判决来办理。”

解读:保险条款中有些地方与法律规定冲突

 那么,到底是陈建文的解释有道理,还是邹运金的理赔申请更合理呢?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一些保险行业的业内人士,还有主审邹富春车辆损失理赔纠纷案件的梅列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昌。

 在厦门市某保险公司从事理赔工作的刘经理告诉记者,在许多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合同中确实有规定,“无责任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而且保险合同的条款都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受合同法保护。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一旦发生理赔纠纷,法院常常判保险公司败诉。

 刘经理还讲述了一个他曾参加应诉并败诉的案例。一位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摩托车驾驶员,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治身亡。后来,他的亲属向他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酒驾身亡为理由不予理赔,他的亲属便向法院提请诉讼。结果,法院以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被保险人,酒驾发生意外将不予理赔为理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在刘经理看来,这主要是由于有些保险条款与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作为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又必须先按保险条款办事,如果有法院判决作为理赔依据,才可以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在邹富春车辆损失理赔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陈昌法官认为,虽然本案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存在某些关联,但两案的主体并不一致,邹富春不存在重复主张的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理赔义务。另外,就保险公司认为的无责任不予赔偿,陈昌觉得,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他说,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按法律规定,如果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的话,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而且法律上对保险公司的免责认定,还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所以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会败诉。

 求解:代位求偿之路,还要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认识常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发生理赔纠纷,似乎就不可避免了。那么,是不是车祸理赔,就只能遭遇像邹运金这样的尴尬呢?

 刘经理告诉记者,其实根据法院判决和保监会的要求,保险条款正不断完善。现在,有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实施代位求偿的做法。简单的说,就是只要你有投保车险,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对你进行理赔,然后再根据相关责任,作出自行理赔或者是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的决定。但是,采取这种做法,保险公司则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往往很多时候,并不能实现理想中的追偿,所以一般上,保险公司也不敢推广这种做法,目前只是在一些小额赔偿的案例中才能见到。

 究其原因,刘经理认为,这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造成的,所以才有人戏称“中国的保险行业是阳光产业,可是阳光却迟迟不能普照大地”,因为确实有太多地方,需要保险公司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避免因保险理赔而遭遇的尴尬。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本网原创
更多>>要闻
  • 新闻图片
  • 论坛热图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