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琐事争执冲动砍人致伤 最终获刑又赔款
2016-09-14 12:17:01郭碧云 张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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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9月14日讯(通讯员 郭碧云 张平)因为挖水管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用砍柴刀将被害人刘某砍伤。日前,明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其租住处门前因挖水管的事情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刘某用手抓住陈某的脖子并将其往后推,陈某遂捡起地上的柴刀,用柴刀刀背朝刘某的手臂砍去致其左手手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为左尺骨闭合性骨折,构成轻伤贰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相对减轻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对陈某作出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君子动口不动手,切莫一言不合就动用暴力解决问题,只有理性对待、冷静处理才能解决好事情,多一份宽容理解,多一份和谐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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