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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宁化一老人育有五子却无人赡养

2016-11-28 09:49:18赖全平 范立新 林丽梅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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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本是子女的义务,但在农村,由于“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的逐渐增多,农村赡养纠纷案随之增加。自2010年以来,宁化法院先后受理过19起赡养纠纷案,最终都以调解结案,使原本生活无着落的老人幸福度过晚年。

案例一:育有五子却无人赡养

水茜镇86岁的张老太育有五子,都已成家立业。自从她三年前瘫痪在床后,独自一人生活在破旧的家中,经常以泪洗面,老伴去世多年,自己独自将孩子拉扯大,看着他们一个个成家立业,心里很高兴,但没想到今天自己却无人照料。俗话讲养儿防老,可儿孙满堂却无人赡养,不禁让自己心酸泪流。

五个儿子经常为赡养母亲一事起争执,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意把老人接到自己家来。2014年8月,经过协商后,兄弟五人商定让老人暂住在大哥家,四兄弟每月支付大哥200元。但好景不长,没过多久,四兄弟就再也没有给大哥打钱了。老大多次催讨未果后,竟怂恿老母亲将兄弟告上了法庭。悲剧的是,案件还没来得及开庭,张老太就过世了,法院只得裁定终止审理。

张老太去世后,五兄弟转而大办丧事,似乎在彰显自己的孝心,也似乎在弥补什么,但对于老人而言,一切都已无济于事。

案例二:八旬老太拄拐状告亲儿

城郊乡的刘老太今年82岁,育有一儿二女。自从前年老伴去世后,她一直跟随儿子生活。2015年,因和儿子闹矛盾,她搬到旧房独自居住,儿子偶而会过去送点东西,生病了也很少上门探望,让老人倍感心寒。一怒之下,老人拄着拐杖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

“母亲有些糊涂了,我拿自家种的菜给她吃,她说我是下毒谋害。”儿子张某委屈地说,这几年,母亲性格变得越来越古怪和猜忌,稍有不顺就说自己不孝顺,家庭矛盾愈演愈烈,妻子也因为难以忍受和自己离婚了。

村委会工作人员则认为,张某离婚后疾病缠身,每天都需服用大量药物,靠打零工补贴家用,家中经济很是困难,经济上确难帮助刘老太。

考虑到单纯判决未必能够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宁化法院的法官们以“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思路,调动人民陪审员、村委会的力量,多次来到当事人家中,引导母子进行沟通,并根据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向民政、妇联等部门争取相关帮扶政策。

经过近两个月的调解工作,刘老太和儿子张某终于达成调解,村委会负责监督张某日后对老人的赡养情况,本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三:养子不孝年迈母亲欲维权

50年前,翠江镇李大爷和赵大妈收养了儿子李某,并将李某抚养成人,娶妻生子。6年前,老两口将老房子卖了,帮儿子盖起了新房,并和儿子媳妇一起居住。

2012年,李大爷去世后,赵大妈情绪失控,经常和李某吵嘴。2013年的某一天,赵大妈一怒之下竟要求儿子返还自己当年盖房子的钱,随后在亲戚的调解下才作罢,但事后,李某对母亲渐渐疏远并不予理睬。2016年9月,80岁的赵大妈以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承担赡养义务。

经法官多方了解后得知,自2015年以来,赵大妈怀疑儿子知道不是亲生的,会加害于自己,一直要求李某单独建房给自己居住,遭到儿子的拒绝。李某虽和母亲一同居住,但由于言行比较情绪化,时不时对老人冷言冷语,导致老人终日抑郁寡欢。

法官邀请人民陪审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对此案进行调解。法官告知李某,只要养父母尽到了抚养责任,养子也应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虽是养子,也要对养父母尽孝陪伴。经过多方劝导,母子俩终于解开了心结,重归于好。

采访后记

我国历来有尊老、敬老的传统,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作为子女,在父母年老时,应善待父母,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老人也应该多体谅儿女,多参加一些老人之间的活动,心胸放宽些,多和子女沟通,家和才能万事兴。当然,时代在变,养儿防老渐渐不可靠。国家有责任让每个公民晚年有保障、有尊严,特别是那些农村老人,当他们的子女谋生艰难,养老能力薄弱时,政府应当伸出援手。此外,还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养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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