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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一男子飞车抢夺金项链获严惩

2017-06-05 10:10:14廖长春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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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8月24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后载被告人徐某某,在泰宁县境内寻找作案目标,在泰宁二中后门路段看到金某脖子上戴一条金项链,陈某某便驾车靠上前去,趁金某不备之机,由坐在后坐的徐某某将金某的金项链抢走(价值9139.95元)。陈某某、徐某某见抢夺黄金项链如此顺利,是个来钱快的“生意”。次日,两人采用同样的方法在泰宁城区抢得刘某的金项链一条(价值1475.9元)。黄金项链经销售共得款14000元,两人各分得赃款7000元。2016年8月26日,陈某某、徐某某在深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2010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17日才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2010年5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7月2日才刑满释放。

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据此,依据本案具体案情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犯抢夺罪,分别获得有期徒刑2年5个月和2年6个月,均被处罚金10000元。

评析: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夏季是飞车抢夺案件高发期,穿单衣时,尽量少佩戴金银首饰,或把首饰放在衣服里遮掩一下,做到财不外露;行至人员较少、地形偏僻的路段,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留意是否被人跟踪,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就近转移到人员密集场所或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最后,对悄然驶近的摩托车要特别注意防范,遭遇抢夺尽快报警,并记住犯罪分子重要特征,以便警方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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