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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购买假出生证落户,“父亲”落网!

2017-12-25 10:54:09乐小丽 罗兰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蔡晓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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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日报沙县记者站 乐小丽 通讯员 罗兰

为给养女上户口,他动起了购买出生证的念头。不料,女儿落了户,自己也落了网。日前,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

意外得女 为落户购买出生证

曾某是沙县人,和妻子在广州经营一家小吃店,两人育有一子,一家人过着平静的日子。2007年3月下旬的一天清晨,曾某和往常一样开门做生意,突然,门口一个纸箱映入眼帘。

纸箱里装着一个孩子,孩子很小,裹得严严实实的,睡得正香。曾某连忙叫来妻子罗某,罗某小心翼翼地抱起孩子,经过一番检查,是个女婴,看起来挺健康。箱子里还留着一张纸条,写着孩子的出生日期。

这是个出生才几天的弃婴。她的父母是谁?为什么生下她又抛弃她?不容多想,怎么处理这个孩子是摆在夫妻俩面前的首要问题。

他们考虑过报警,但一想,为什么那么多人,孩子的父母偏偏选择了自己?也许这就是缘分。他们只有一个儿子,现在天上掉下一个小女儿,不正好儿女双全了吗?

想到这里,他们决定留下这个孩子,给她取了个名字叫小彦(化名)。

在两人的精心呵护下,小彦渐渐长大了。转眼到了该上学的年龄,上学需要户口,但孩子没有出生证明,没办法申报户口,这可愁坏了夫妻俩。

2013年10月的一天,曾某去市场买菜,看到路边墙壁上贴着“办证”的小广告,声称什么证都能办到。曾某心动了,赶紧联系广告上的“办证人员”,提供夫妻身份及孩子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以1000元的价格得到一本《出生医学证明》。

2014年1月24日,曾某持该《出生医学证明》到沙县某派出所为小彦申报了户口,孩子顺利上学,曾某夫妇心里的石头落了地。

东窗事发 触犯刑法获罪

然而,好景不长。2016年10月初,沙县公安局接到三明公安局移交线索,称曾某夫妇为女儿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所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存疑,要求沙县公安局查处。

派出所民警立刻打电话给曾某,通知夫妇俩带着孩子到刑侦大队接受调查。次日,曾某夫妇和女儿小彦一起到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审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师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曾某、罗某并非小彦的生物学父母。经沙县公安局发函该《出生医学证明》签证机构深圳市某妇幼保健院核查,该《出生医学证明》并非该妇幼保健院出具。经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缺少副页,为假证。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未规定并处罚金,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处罚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的附加刑。被告人曾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本案被告人曾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考虑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对曾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后记: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也就是俗称的“出生证”,是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和取得国籍、户籍、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原始凭证和法律医学文书。《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且具有相应的电子备案供查询,证明真假,一查便知。

为牟取暴利,不少不良商家利用网络信息庞大不易暴露之便,在网上开起了各种各样办理出生证明的中介机构,为“黑户”孩子“洗白”身份。更严重的是,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可能让一些来历不明,甚至是被拐卖的孩子顺利落户,这将使警方和被拐孩子家庭加大寻找的难度,助长拐卖犯罪气焰。

办假出生证,属于编造、伪造国家证件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法律将严惩不贷。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广大群众不要相信非法分子办理证件的广告宣传,确有需要,请务必通过正当途径,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正规证件。制假和购买假证者都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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