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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男子为泄愤放火被判刑

2018-12-10 10:24:55罗 兰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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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兰

案情:90后的张某原本有个幸福家庭,怎料父亲身患重病后,家中钱财耗尽,未婚妻也离他而去。面对卧床不起的父亲和年迈的母亲,他内心极度气愤。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张某在沙县凤岗三官堂附近多次用打火机点燃他人的摩托车、柴火,烧毁多辆摩托车和商铺,以此来泄愤。2017年10月23日零点,张某酒后又在某小区点火引起火灾,经群众报警后,大火被扑灭。随后,张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理: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四次在居民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家庭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评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害己。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想要释放压力和情绪,可以寻找正确的方法,遇到困难时可以寻求亲朋好友的帮助,而不是用犯罪的方式来进行发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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