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偷懒误排800升碱液 男子因污染环境获刑
2019-12-10 17:17: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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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三明12月10日讯(通讯员 谢程平)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贵将含有铜的碱液排放至卫生间化粪池外环境,造成铜含量超出国家标准58.8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姜某贵主动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告人姜某贵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贵委托亲属向永安市河长制办公室捐赠20000元用于生态环境恢复,属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某贵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保护早已被列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各地治理环境污染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2015年国家更出台了号称“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者直接追究刑责。法官提醒,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大家应该更加重视自我行为,避免因不当作为,对环境造成伤害,以至于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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