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三明频道 > 本网原创 > 正文

三明将乐:姐妹组织卖淫被抓获刑

2020-05-19 12:06:00  陈显跃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三明5月19日讯(通讯员 陈显跃)“郑姐,我最近失业了没事干,你那边有没有收入高的工作介绍一下?”刚失业的魏某拨打了好姐妹郑某的电话,希望能找到份钱多活少的工作。郑某没有“辜负”姐妹的期望,带魏某来到自己经营的“按摩店”,让魏某帮忙一起打理店铺。然而,这家“按摩店”并非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其本质是一家卖淫场所。

2018年3月,被告人郑某将承租的“按摩店”作为卖淫女的卖淫场所(以下简称店铺),卖淫女蔡某和魏某随同郑某从事卖淫活动。其间,郑某还招揽、容留的手段纠集卖淫女肖某、刘某从事卖淫活动。郑某根据不同的色情服务,规定了100元、150元、200元、400元四种收费标准,并向卖淫女按照嫖资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收取抽成。被告人郑某负责管理店内日常事务,负责收取嫖资抽成、帮忙招揽嫖客、把风望哨等。2019年5月17日,郑某欲外出开店将该店铺转租给被告人魏某承包一个月,魏某支付郑某房租1400元、押金500元,共计1900元。魏某在经营该店铺期间,多次容留蔡某、肖某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6月4日0时许,将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卖淫后,派员前往调查。被告人魏某承认有卖淫行为,民警口头传唤魏某到将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郑某于2019年6月28日在杭州东站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招揽、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魏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魏某为谋取私利,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予严惩。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