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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TV】民法典宣传——高空抛物致伤,该如何维权?

2021-12-20 11:22:18  蔡若琪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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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时,一矿泉水瓶从高空抛下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庾某某通过查看监控,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35楼阳台抛下。庾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适用民法典规定,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甚至抛物人明知抛掷的物品本身具有高度危险的自然属性,或因高空抛掷后具有严重致人伤亡或重大财物毁损后果,仍抛掷物品,在一定范围内足以影响或者威胁不特定多数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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