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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TV】民法典宣传——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

2021-12-21 11:28:31  蔡若琪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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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小李(化名)婚后发现丈夫小陈(化名)长期服用药物,经多次询问得知丈夫婚前曾经患过鼻咽癌,小张以丈夫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而定。本案小陈所患的鼻咽癌是人体较为常见的恶性肿瘤,如果早期发现及时并及时治疗,比较容易痊愈,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并且小陈经过治疗后,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

由于夫妻关系具有高度的亲密性,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能如实告知,不仅会对夫妻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而且还可能面临婚姻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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