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三明频道 > 本网原创 > 正文

【东南网TV】公交未到站点提前放客下车?不合法!

2022-03-24 11:04:36  蔡若琪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案情简介:2020年6月某天,未成年人小明的母亲因临时有事无法送小明去某培训机构学习,遂与培训老师约定在某公交站点接小明,后小明母亲购买了车票后送小明上了公交车,并叮嘱公交车司机把小明送至某站点,孩子老师会接。大约10分钟后,公交车司机驾车快行至该站点站牌时,发现前方拥堵,公交车暂无法在站点停车,便在距离站牌20余米处停车放小明下车,然后继续开车。小明在自行横穿马路到对面途中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小明于当日死亡。事后,小明父母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0余万元。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本案中,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小明购票乘坐公交车,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至此,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小明的监护职责转移至公交公司。公交公司在履职过程中,明知小明系未成年人,在未到站点前提前打开车门放小明下车,该行为未能全部履行完客运合同义务,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综合考虑各因素,遂判决公交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