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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理 | 盗伐林木?判刑+罚金+补栽!

2022-05-17 11:58:0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晓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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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做好普法宣传,东南网联合将乐法院打造“小案大理”栏目,重点关注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例,解析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老百姓最关心的法律问题。

被告人高某芳承包将乐县高唐镇高山坊村“大坪坑”山场(73林班7大班2小班)用于种植毛竹。为了利益,高某芳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携油锯至山场砍伐杂木并用于种植香菇。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的阔叶树合计32株,计立木蓄积12.1412立方米。事后,高某芳与三明将乐县高唐镇高山坊村达成生态修复协议书,自愿补种复绿林木2亩。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芳承包山场种植毛竹,对于山场内的林木不具有所有权。高某芳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将乐县高唐镇高山坊村的同意,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用于种植香菇,违反了相关森林法规,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高某芳已经与将乐县高唐镇高山坊村达成补种复绿协议,自愿补植林木2亩,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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