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三明频道 > 本网原创 > 正文

三明:未按标准实施爆破,2家企业被顶格处罚!

2022-07-13 09:26:00  孙强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7月13日讯(通讯员 孙强)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三明市大田县公安局在辖区内全面排查民爆物品安全隐患,在检查中发现2家企业在作业中未按标准实施爆破。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2家企业被处以罚款50万元的顶格处罚。

某建设公司是一家具有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公司,在大田县承接了8个爆破项目。今年3月至5月期间,由于工作任务增加,该公司配备的爆破“三员”人手不足(仅有6名爆破技术员、爆破员和安全员,难以完成每日爆破任务)。为了提高效率,6名爆破“三员”多次将民爆物品交由井下无证人员(炮工)帮助填装炸药、雷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大田县公安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顶格处罚,6名爆破人员被行政拘留。

另一家某水泥公司同样违反了国家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经调查发现,2022年3月18日至3月23日期间,该公司下属矿区的爆破技术员未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履行职责,未如实审核当天各班组领用火工品数量及品种,未到矿井工作面指导、监督爆破作业,在没有掌握实际清退的火工品品种、数量情况下,即在《清退火工品通知单》上补签字,存在爆破技术员未在场的违规爆破行为。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储存库应急入侵警报缺失,值班人员配备不足等安全隐患问题。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大田县公安局对该水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顶格处罚,并责令整改。  

警方提醒: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爆物品本就是危化品,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更是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引发爆炸,不仅给自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还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广大群众若发现有关违规线索,请及时报警。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