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三明频道 > 政法 > 正文

三明将乐:仅因160元的银戒指,男子被判了三年二个月......

2022-11-08 15:35:02  方静 姜凤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惠萍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1月8日讯(通讯员 方静 姜凤)因为两个银戒指,被判三年二个月。

2021年,被告人陈某在将乐县某小区租住了一间房。2022 年某日23时许,陈某携带一把黑色折叠刀从其出租屋出发一路行走,意图寻找目标抢劫财物。次日凌晨0时许,陈某步行至古镛镇上河洲公园“镛”字广场旁木头长廊附近时,见四周没有其它人员,便对坐在长廊椅子上的李某、胡某二人实施抢劫。陈某手持折叠刀威胁二人交出财物,抢得李某一部黑色苹果iphoneX手机和一枚银戒指、胡某一枚银戒指。陈某还企图抢劫李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以及银行卡内钱款,后因账户没有大额资金而未果。作案后,陈某逃离现场回到其出租屋。

将乐县公安局民警接到被害人报警后,于当日凌晨在出租屋将陈某抓获,当场扣押作案工具及被抢物品。经认定,被抢劫的两枚戒指价值人民币160元,涉案手机价格无法认定。

经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陈某抢得的物品仅价值160元,为何最终却获刑三年二个月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无论被抢劫财物价值大小,都触犯了抢劫罪的规定,都应以抢劫罪论处。法官也在此提醒,切勿因为一时贪念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三明要闻
    更多>>本网原创
    • 新闻图片
    • 魅力三明
    更多>>重点推荐